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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地區支付處員工投保信用保證保險辦法 第3條

前條員工信用保證保險採列名方式,由地區支付處列表載明投保員工之姓 名,職務及個別之保險金額,向中央信託局產物保險處辦理投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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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