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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地區支付處員工投保信用保證保險辦法 第4條

前條投保員工之個別保險金額,由地區支付處處長視實際需要適宜決定之 ,但每人之最高保險金額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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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