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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地區支付處員工投保信用保證保險辦法 第6條

凡辦理信用保證之任一員工,因詐欺或不誠實行為致使國庫或地區支付處 公有財物遭受直接損失時,由該處洽請中央信託局按規定賠償,如賠償金 額低於公有財物損失金額時,其不足之數,仍應由各該失職人員負責賠繳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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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