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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地區支付處員工投保信用保證保險辦法 第7條

辦理支付之員工自願投保疏忽保險者,准比照公營行庫局及民營銀行員工 ,向中央信託局產物保險處投保疏忽保險,但其保費應由各該投保人自行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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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