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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5條

中央銀行以金融業務檢查報告作為金融決策調度之依據,其有應行通知金 融機構注意及糾正事項,得隨時逕行通知,並以副本抄送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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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