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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從事兼職管理辦法 第7條

事業機構人員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項或前條規定,或有第五條情事經任職機構撤銷或廢止同意其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任職機構得依考核及獎懲規定議處。任職機構因此受有損害時,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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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