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 第8條

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第8條

事業機構運動選手違反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規定,或有第六條情事經任職機構撤銷或廢止同意其參與商業代言相關活動者,任職機構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財政部或其任職機構因此受有損害時,並得請求賠償。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