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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 第8條
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第8條
事業機構運動選手違反
第三條
、
第四條
或
第七條
規定,或有
第六條
情事經任職機構撤銷或廢止同意其參與商業代言相關活動者,任職機構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財政部或其任職機構因此受有損害時,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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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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