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9條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9條

事業人員於各機構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調任時,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及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應轉帳至新任機構帳戶,離職時再依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事業人員調離至前項以外之機關(構)任職者,應比照辭職人員發還其自提儲金本息。 第一項所稱轉帳,指由離職機構結算之保留年資及帳額,通知任職機構,並將已提存之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撥付任職機構,於給付事由發生時,由任職機構全數負擔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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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