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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8條

第 三 章 提儲金及離職金
各機構經指定適用勞基法前,於每月發放薪給時,在用人費總額內,按附表提存率分別存儲為各事業人員之公提儲金。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1條各機構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參照有關法令規定提撥退休基金,成立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監督管理之…

「提儲金及離職金」的其他條文

第7條事業人員經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前,於每月發放薪給(不包括獎金)時,各按其薪給…第9條事業人員於各機構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調任時,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及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應…第10條事業人員退休、資遣或死亡時,均可領取其自提公提儲金本息作為離職金。第11條事業人員因辭職、重大過失免職或其他原因離職者,僅可領回其自提儲金本息作為離職金。公提儲金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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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