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撫卹辦法 › 第6條

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撫卹辦法 第6條

員工在職二十年以上亡故,生前立有遺囑,不願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規定,領撫卹金者,得改按鹽務員工退休辦法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 次撫卹金;其無遺囑,而遺族不願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亦同 。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撫卹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