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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 第12條

銀錢行莊對於拒絕甲種活期存款往來之存款戶,應於接到當地銀錢業同業 公會或票據交換所通知後,即日通知將所持剩餘空白支票繳回,如該存款 戶於接到通知後不將空白支票繳回,仍繼續開發空頭支票者,應由發現行 莊移送法院嚴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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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