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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13條

秘書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業務,其職責如左: 一、文稿之初核。 二、機密文件之擬辦及保管。 三、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四、各項綜合業務之處理。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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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