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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15條

會計室主任對財政部會計長負責,依法受本處處長副處長之指揮監督處理 業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處概 (預) 算、會計表報、決算之初審。 二、各種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及財產保管、移轉之查核。 三、本處內部審核執行工作之督導事項。 四、統計業務之規劃、 五、本室職員工作之分配與指導及考核獎懲之擬議。 六、本室人事案件之簽擬。 七、其他交辦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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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