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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40條

會計室應根據本處業務或工作計畫之預定實施進度編擬分配預算核定後, 應嚴格遵照執行,各項經費不得提前支用,亦不得為超過法定預算之債務 或契約責任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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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