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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41條

本處經費之流用分配預算之修改追加預算或動支預備金案之提出,會計室 必須詳慎審核,確認於原預算內無法容納並合於法令規定者,始得依法定 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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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