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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42條

會計室於年度終了對本處經費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需保留經費於下年度 繼續支用者,應根據契約或其他確實之原始證件依照法令規定報請核准保 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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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