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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6條

第二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空白國庫支票之請領、保管、登記編報之處理事項。 二、關於國庫支票之簽開繕打封發事項。 三、關於國庫支票印鑑之送存更換事項。 四、關於已簽發國庫支票之附帶及特殊事件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兌訖國庫支票之保管及處理事項。 六、關於國庫支票誤付、重付、溢付之清理追查事項。 七、關於支付結算編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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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