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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 第6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第6條
營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收件、查核、徵收及更正。 二、營利事業停業、歇業清算、決算申報案件之查核、徵收及更正。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案件之催報、核定、徵收及更正。 四、營利事業報備案件之外查勘驗核定。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復查案件之受理轉陳。 六、營利事業所得稅未送達、行政救濟、更正案件之欠稅清理。 七、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移轉代徵證券交易稅之查核。 八、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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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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