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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17條

會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宜。分設四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股: (一)單位概算、預算之編製。 (二)單位決算之彙編。 (三)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及相關事項之辦理。 (四)歲出預算保留、追加(減)預算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辦。 (五)其他有關歲計業務及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股: (一)歲出預算之控制及查核。 (二)歲出憑證之審核。 (三)付款憑單、傳票之簽發。 (四)經費類帳務登帳及憑證之整理、保管及送審。 (五)經費流用之辦理。 (六)採購案件之監辦。 (七)經費類會計報告及決算之編製。 (八)內部審核及會計管理工作之執行。 (九)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股: (一)徵課會計報告及各項報表、憑證之審核、登帳、彙編。 (二)歲入類會計憑證、報表之編製、審核、登帳及保管。 (三)歲入類會計報告之審核、彙編。 (四)歲入會計及徵課會計業務之內部審核及管理。 (五)歲入決算之審核、彙編。 (六)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四、第四股: (一)國稅徵課實況報表之編報。 (二)國稅收入之調查、統計及分析。 (三)公務統計報表之編報。 (四)會計、統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案件之擬辦。 (五)公文之收發、催辦及管理。 (六)其他綜合業務及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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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