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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辦事細則 第11條

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組織法規、預算員額及職位設置、歸級、變動、廢止之擬辦。 二、職員任免、核薪、遷調之擬辦,銓審案件之核轉及試用期滿成績送審 。 三、職員勤惰、生活、品德之考核、紀錄及考績、獎懲案件之擬辦。 四、職員考察、訓練、進修案件之擬辦。 五、職員加班、差假之核簽、登記及值日之排定。 六、職員退休、資遣、撫卹、互助、保險之擬辦。 七、職員薪俸、房租津貼、各項補助、實物配給之審核。 八、員工福利、康樂活動之籌辦。 九、人事資料之蒐集、登記、管理、移轉及各項人事報表之編製。 十、保防組織之管理。 十一、保密防諜工作之推行。 十二、洩密事件之調查。 十三、員工忠誠、保證之調查。 十四、安全防護及政風工作之推行。 十五、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人事查核事項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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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