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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辦事細則 第16條

組長 室主任各承署長、副署長之命 (人事主任、會計主任並分別受上級 人事、會計、統計調查機構之監督) 綜理本組、室業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組、室主管案件之分配與文稿之審核。 二、本組、室業務、工作計畫之簽擬及工作計畫進度之掌握。 三、依照本署處理公務分層負責之有關規定,本組、室主管決行事項之核 定。 四、本組、室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簽擬。 五、本組、室人員工作之調派、指揮、監督及日常事務之處理。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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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