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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辦事細則 第19條

秘書、督導、稽核、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 ,並各就所承辦事項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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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