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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辦事細則 第6條

業務二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口貨物通關;出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報單管理;出口貨物退關、註銷及轉船、復運出口案件之處理。 二、報關業、運輸業、貨棧業、貨櫃集散站之設立登記及管理。 三、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四、麥寮工業港、麥寮工業區區內廠商之進出口通關業務,港區船舶、貨櫃(物)、車輛之抽核監視。 五、關務、緝私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作業及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闡釋。 六、緝私案件、私貨及逾期不退運貨物等相關事項之處理。 七、復查案件之佐理作業;檢舉、密報案件之登錄及通報;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八、徵補稅費與處罰鍰案件之保全、催繳、強制執行及限制出境之通報。 九、軍警與其他機關移送案件緝私報告之撰寫及行政救濟案件之答辯。 十、其他有關出口貨物通關及法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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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