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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辦事細則 第8條

機動儀檢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貨櫃(物)之抽核、複驗及儀器檢查。 二、入出境旅客、航(船)員行李、郵遞貨物之抽核及複驗。 三、情資蒐集、分析及市面查緝。 四、貨棧、貨櫃集散站、私貨倉庫、免稅商店及保稅相關處所貨物之抽核。 五、電子封條監控系統之管理及維護。 六、貨櫃檢查儀、輻射偵測儀等查緝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七、輻射證照人員、儀器操作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八、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 九、緝毒犬隊執勤(搜索、偵測)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機動查緝、儀檢及稽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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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