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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分等標準 第3條

地區關稅局業務之繁簡,按年處理進出口報單及轉運申請書份數、入出境 旅客人數、進出口、轉口貨櫃數量之多寡,與所轄貨櫃集散站、加工出口 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或聯鎖創庫及位處國際港口或機場等要件綜 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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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