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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分等標準
一句話看懂
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分等標準規範各地區關稅局的等級劃分,以確保關稅業務的有效執行和資源分配。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1-24・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第二條
規定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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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 (以下簡稱地區關稅局) 依業務之繁簡,區 分為一、二、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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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地區關稅局業務之繁簡,按年處理進出口報單及轉運申請書份數、入出境 旅客人數、進出口、轉口貨櫃數量之多寡,與所轄貨櫃集散站、加工出口 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或聯鎖創庫及位處國際港口或機場等要件綜 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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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地區關稅局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列為一等局: 一、位於國際港口或機場,年處理進出口報單、轉運申請書達七十萬份及 進出口、轉口貨櫃六十萬個或入出境旅客五百萬人次,並轄有貨櫃集 散站、空運貨物集散站、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聯 鎖倉庫或其他須海關監管之事業機構者。 二、位於內陸地區,年處理進出口報單、轉運申請書達一百萬份及進出口 、轉口貨櫃六十萬個,並轄有貨櫃集散站、空運貨物集散站、加工出 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聯鎖倉庫或其他須海關監管之事業 機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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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地區關稅局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列為二等局: 一、位於國際港口或機場,年處理進出口報單、轉運申請書達二十萬份及 進出口報單、轉運申請書達二十萬份及進出口、轉口貨櫃二十五萬個 或入出境旅客二百五十萬人次,並轄有貨櫃集散站、空運貨物集散站 、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聯鎖倉庫或其他須海關監 管之事業機構者。 二、位於內陸地區,年處理進出口報單、轉運申請書達五十萬份及進出口 、轉口貨櫃三十萬個,並轄有貨櫃集散站、空運貨物集散站、加工出 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聯鎖倉庫或其他須海關監管之事業 機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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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地區關稅局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列為三等局: 一、位於國際港口或機場,必須獨立辦理進出口通關業務,且距離各等關 稅局五十公里以上,其年處理業務量未達一等及二等局設置標準者。 二、位於內陸地區,年處理進出口報單、轉運申請書達二十五萬份及進出 口貨櫃二十萬個,並轄有貨櫃集散站、空運貨物集散站、加工出口區 、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聯鎖倉庫或其他須海關監管之事業機構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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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地區關稅局之等級,應定期依
第四條
至
第六條
規定標準檢討調整其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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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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