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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分等標準 第6條

地區關稅局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列為三等局: 一、位於國際港口或機場,必須獨立辦理進出口通關業務,且距離各等關 稅局五十公里以上,其年處理業務量未達一等及二等局設置標準者。 二、位於內陸地區,年處理進出口報單、轉運申請書達二十五萬份及進出 口貨櫃二十萬個,並轄有貨櫃集散站、空運貨物集散站、加工出口區 、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聯鎖倉庫或其他須海關監管之事業機構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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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