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分等標準 › 第7條

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分等標準 第7條

地區關稅局之等級,應定期依第四條第六條規定標準檢討調整其等級。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分等標準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