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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第3條

各地區關稅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進口關稅之徵課事項。 二、關於貨物稅、商港建設費及其他稅捐之代徵事項。 三、關於出口貨物通關事項。 四、關於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及處理事項。 五、關於運輸工具通關管理及報關行設置管理事項。 六、關於進出口貨棧及貨櫃集散站之監管事項。 七、關於保稅工廠、保稅倉庫之設立、管理及考核事項。 八、關於依法受託代辦業務事項。 九、關於貨物進出特定地區通關事項。 十、關於所屬巡緝艦艇及通訊設備管理、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關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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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