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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第10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由考選部將及格人員名冊分 別函送財政部、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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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