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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第11條

財政部應於舉行考試四個月前,將編制內現職未具法定任用資格人員,按 其參加本考試之等別,分別造具名冊,一次逕送考選部,應考人以冊列有 案者為限。 前項名冊格式如附件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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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