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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第2條

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編制內應具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於關務人員 人事條例施行前進用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得參加依本辦法舉行之考試 ( 以下簡稱本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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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