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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第3條

本考試分簡任、薦任、委任三等,其應考資格如左: 一、現職關務監、技術監得應簡任任用資格考試。 二、現職關務正、技術正及高級關務員、高級技術員得應薦任任用資格考 試。 三、現職關務員、技術員及關務佐、技術佐得應委任任用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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