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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第6條

營所遺贈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清(決)算、暫繳申報收件作業。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之審查、核定及稅款之徵退作業。 三、信託所得申報書之查核。 四、薪資所得檢舉案件之查核。 五、扣繳檢查作業。 六、營利事業各項報備案件之審查。 七、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收件與櫃檯化案件之審理、核定、開徵及催繳。 八、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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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