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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第7條

綜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作業。 二、綜合所得稅案件之審查、核定及稅款之徵退作業。 三、個人災害損失案件之審查。 四、非自住房屋租賃所得之調查、核定。 五、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之收入調查及所得核定。 六、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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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