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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6條

秘書、稽核、督導、分析師、審核員、專員、設計師、管理師、稅務員、 科員、助理員、書記等人員,各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主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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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