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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3條

財產保險業依本章編製、揭露之事項,應依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核要 點之規定,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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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