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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24條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4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財產保險業有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須編製期中財務報告者 ,應依第一章、第二章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三號之規定辦理。編製 季報時,得免編製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並得免編 製第一季及第三季合併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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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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