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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7條

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應予以劃分。 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 回收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流動資產:財產保險業因營業所產生之資產,預期將於財產保險業之 正常營業週期中變現、消耗或意圖出售者;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 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之資產;現金或約當 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 受有其他限制者。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係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庫存 外幣、外幣存款、匯撥中現金及零星支出之週轉金,暨隨時可轉換 成定額現金且即將到期而其利率變動對其價值影響甚少之短期且具 高度流動性之投資。 非活期之銀行存款,應分項列報,其到期日在一年以後者,應加註 明;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有約束者,不得列入現金之內。 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流動資產或其 他資產。 (二)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 1.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2.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 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 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1.其取得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 2.其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 顯示近期該組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性商品金融資產。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應按公平價值衡量。股票及存託 憑證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 價。開放型基金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 本準則所稱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不含依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 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五條規定核准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以下簡稱興櫃股票)。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 ,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 資產-非流動。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係非衍生性金融資產且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者: 1.被指定為備供出售者。 2.非屬下列金融資產者: (1)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3)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4)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5)應收款。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 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有存出作為抵 繳保證金情事者,應自本科目項下減除,列為存出保證金科目。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按公平價值衡量。股票及存託憑證於證券交易 所上市或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 價。開放型基金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 (四)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流動: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 具之衍生性金融資產,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並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 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避險之衍生性金融 資產-非流動。 (五)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係持有下列股票且未具重大影響力 或與該等股票連動且以該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商品: 1.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 2.興櫃股票。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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