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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依本辦法所為之申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者。 二、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三、雇主於最近一年內,因違反本部主管法令情節嚴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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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