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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六條工作者,應具左列資格之一。擔任主管 並應具備相關事業規定之資格要件: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相關系所博士學位,或碩士學位並具一年以上相 關工作經驗,或學士學位並具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成績優良者。 二、曾受高等教育或經專業訓練或專業考試成績優良,具業務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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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