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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僱外國人之雇主以證券、期貨、金 融及保險服務事業為限。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主管係指該事業之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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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