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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應檢具左列文件向本部申請。 一、申請書。 二、聘僱契約或其他必要文件一份。 三、應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四、應聘僱外國人學歷、經歷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證明書,須翻譯為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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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