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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本部許可雇主聘僱外國人時,應將許可函副本及有關資料表件影本分送外 交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雇主營業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 稅捐稽徵機關及受聘僱之外國人。許可續聘、展延及撤銷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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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