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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應聘僱之外國人應於入境前,經本部許可後,始得入境。 雇主為因應突發或緊急事件須臨時聘僱外國人從事第五條規定之工作,其 期限在六個月以內者,不受前項限制。但須於接任工作日之翌日起三日內 向本部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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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