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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 第5條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輸入附屬於貨品上之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其管理規定及貨品範圍,由貿易署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
依本法規定限制輸入之下列貨品,貿易署應就其貨品名稱及輸入規定,彙編限制輸入貨品表,公告辦理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簽證,係指貿易署或其委託之單位簽發輸入許可證;所稱免證,係指免除輸入許可證。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廠商,係指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辦妥登記之出進口廠商。
← 第4條
看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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