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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所稱廠商,係指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辦妥登記之出進口廠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條申請人應以電子簽證方式向貿易署申請輸入許可證。但有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貿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第3條本辦法所稱簽證,係指貿易署或其委託之單位簽發輸入許可證;所稱免證,係指免除輸入許可證。第5條輸入附屬於貨品上之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其管理規定及貨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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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