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 第11條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1條

經濟部對於貨品進口救濟案件之申請,除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外,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交審議會審議是否進行調查。但申請人補正所需時間,不計入三十日期限: 一、申請人不具備第三條規定資格。 二、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而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 經濟部決定進行或不進行調查之案件,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