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 第3條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3條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經濟部得依有關主管機關、受害國內產業、受害國內產業所屬公會、工會或相關團體之申請,交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進行調查後交經濟部貿易救濟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