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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28條

貿易署應就所採行救濟措施之實施成效及影響,作成年度檢討報告提交審議會審議,如認為實施該措施之原因已消滅或情事變更者,應建議經濟部停止或變更原措施。經濟部認其建議可採,應即公告停止或變更原措施。 貿易署作成年度檢討報告前,應舉行聽證。有關聽證之程序,準用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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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